招标文件中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四、投标文件中的第18.2条“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壹份、副本贰份、电子文档壹份以及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“开标一览表”壹份(实质性要求)。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“正本”或“副本”、“资格性投标文件”或“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”、投标人名称、项目名称、招标编号及分包号(如涉及)字样,若纸质文档的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,以正本为准。”更正为“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壹份、副本肆份、电子文档壹份以及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“开标一览表”壹份(实质性要求)。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“正本”或“副本”、“资格性投标文件”或“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”、投标人名称、项目名称、招标编号及分包号(如涉及)字样,若纸质文档的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,以正本为准。”
其他内容不变。